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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通知。在通知中,北京市監局要求,快遞業經營企業應當在服務網點、網站等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布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內容)、計價規則等。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對應的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快遞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以便消費者選擇、查詢。
通知還稱,快遞業經營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采取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等有效形式明碼標價,并標明服務監督電話(服務監督電話指本快遞經營企業統一對外的客戶服務電話)和價格監督電話。
此外,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內容)、計價規則等內容;
(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對消費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九)具有競爭關系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邯鄲技術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