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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小米公司構成侵權,需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杭州聯安維權合理開支10.38萬元,共計1210.38萬元。
小米在聲明中指出,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了布局。并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公司針對“MIJIA"、圖形及組合還進行了全類別的申請。截止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覆蓋眾多品類。杭州聯安所擁有商標是“MIKA米家”,而小米擁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本次訴訟中僅僅涉及小米10款產品的商標使用爭議,小米的“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完全與此無關。同時,小米對于判決中提及利潤計算方法也不認同,因為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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